畢業論文(設計)是本科教育的一個重要教學環節,是對學生運用所學基本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從事科學研究能力的訓練與培養,是對學生的一次綜合性考核。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誠信是溝通心靈的橋梁,善于欺騙的人,永遠到不了橋的另一端。又是一年論文季,各畢業生應拒絕論文造假。
一、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出現的違背科學共同行為規範、弄虛作假、抄襲剽竊或其它違背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二、學位論文造假的方式
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1.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買賣。

2.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3.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

4.僞造數據。
5.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三、論文造假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三)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僞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曆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曆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僞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剽竊者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如果“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有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個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根據《刑法》第220條規定,将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規定處罰。

四、規範論文寫作
1.正确引用資料: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務必采用恰當的引用格式,未經授權不得直接複制内容。
2.避免自我抄襲:即使是自己先前的作品,也不應該在不同的作業或論文中未經修改地重複使用。
3.避免代寫服務:所謂的“代寫”或“代考”服務可能導緻嚴重的學術不端指控,應當杜絕此行為。
4.核實引用和數據的真實性:确保所有引用的文獻和數據都是真實可靠的,切勿編造虛假信息。
孟子曾說過:“有恒産者有恒心,無恒産者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己。”真實的力量永遠大于完美,杜絕一切學術造假行為,讓論文在規則的守護下開花結果。
初審:裴煜
複審:吳蘭
終審:覃慧敏
校對:韋薇
實習:易堅玉